当前位置:首页 > 内部管理 > 安全生产
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兰州矿产勘查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3-27 17:19:39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色地勘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是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和考核各级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四条  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二级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并健全安全网络。

第五条  院设置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科,负责全院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要配备安全员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工作。

第七条  有外来雇用人员的单位在所用人员中也要建立全生产相关组织。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院长的安全职责

(一)院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院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与各二级生产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根据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案。

(七)发生重大事故时,自己组织抢救。

(八)向上级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党委书记的安全生产职责

党委书记对安全工作负监督责任,为实现安全生产开展政治思想工作。

第十条  其他院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协助院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及时向第一责任领导汇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情况,参加安全大检查及重大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

认真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代表职工对安全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教育职工遵章守纪,督促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劳动条件的改善,参加安全大检查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安全科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领导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监督检查院属各单位对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安全生产方面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领导提出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3.组织制定和审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审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4.会同相关部门对外包工程、项目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资格进行认可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提取、使用情况。

6.监督检查新建、改建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参加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行工作。

7.组织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下达停止作业命令。

8.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负责对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参与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办证等有关工作,并监督检查特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9.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10.负责爆破作业及危险区内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审批工作。

1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监督检查发放使用情况。

12.负责对职工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检工作。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接尘、接毒和职业病患者档案。

(二)分队长、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开展一次安全自查活动,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拟定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4.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对工伤事故要及时上报,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三)机长、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我院、分队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教育工人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负责新工人的现场安全教育工作。

3.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不安全情况,立即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预防。

4.督促和检查所属人员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四)地质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所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地质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2.直接指导生产的地质人员负责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3.经常检查督促本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4.在审批地质设计和布置各项技术工作与施工时要充分考虑到安全生产因素,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审批,由于审批时忽略安全技术规程而造成事故的,对审批者追究直接责任。

(五)钻探、坑探、勘察工程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部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2.编制探矿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安全技术内容,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必须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3.组织参加各项工程的开工验收工作,并指导生产、指导安全工作。经常检查督促本部门范围内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

4.在实施新工艺、新机具时,负责制定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对工人进行安全操作教育。

(六)办公室安全生产生产职责

1.熟悉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有关决定、规定。

2.及时做好有关安全文件的报送和传达工作。

(七)财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把安全措施费用列入计划,优先安排措施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的比例提取,不得挪用。

2.确保安全措施费用的及时支出,并监督正确使用。

(八)人事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合理进行劳动组织与定员、定编工作。

2.组织新参加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3.参加安全大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工伤医疗鉴定工作,定期开展对劳动纪律的检查。

(九)设备材料科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科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2.负责院劳保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工作,对所采购的劳保防护用品质量负责。

3.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运输发放负责。负责其他物资的储运安全工作。

4.所购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必须有资格齐全的经营单位提供,并保证产品质量。

(十)车队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道路安全法和各种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负责直接责任。

2.安全合理的使用车辆,监督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及人员遵章守纪的情况。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审批工作。

3.与安全部门配合负责对驾修人员的各种安全教育活动,参与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

(十一)保卫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部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2.负责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可靠。

3.经常向职工家属进行防火教育,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制度,开展防火安全大检查,参与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物业、基建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部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2.在所负责的各类施工作业中,要坚持“三同时”原则,并符合有关规范的安全要求。

3.对外发包的项目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措施等内容。

4.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

(十三)宣传教育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安全工作的需要,及时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

2、宣传报道的材料、文章不得与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相抵触。

3、协助安全部门开展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各级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上级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单位情况提出具体意见。

2、协助领导作好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及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作好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宣传教育。

3、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发现不安全因素时督促其及时解决。对违章作业有权限令停产整改。

4、定期向各级领导及安全部门汇报安全工作情况,遇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5、参与本单位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十五)特殊工作岗位工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3.及时反映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操作、指挥。

4.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积极参加安全活动。

第四章     安全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每年生产期间,至少要组织12次安全大检查,各二级单位每月一次,检查要有记录。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工作。专业检查按职能部门的分管范围进行,由分管部门领导负责组织。

(一)检查工作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二)加强重点部位和危险区域的管理,如配电站、炸药库、锅炉、压力容器、粉尘及有害气体场所、地质活动区等都要有完整的资料和可行的防范措施。

(三)做好季节性及节假日时安全检查工作,如冬季的保温防火、防煤气中毒,夏季的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在春节、元旦、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前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解决,不得相互推诿。暂不能消除的隐患,要设立安全标志,有临时性安全措施。对无能力解决的重大隐患,要拟定措施计划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五章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第十六条  与我院有关的职业病预防

(一)对生产中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要采取湿式作业方法防尘,对不适合湿式作业的场所要采用密闭、通风、除尘措施,保证粉尘指标达标。

(二)对粉尘生产场所进行定期检测,通风、防尘、设备要专人负责维修,不得随意拆除或挪作他用。

(三)坑探作业应采用湿式凿岩,放炮后要喷雾降尘,对连续作业人员必须配用防尘口罩。

(四)在生产过程中应采用无毒、低毒物质代替剧毒物质。

(五)对产生毒物作业的场所要有密闭、通风排毒系统。

(六)接触毒物作业人员不准在作业场所吸烟、吃东西,作业场所要配备必要的保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腐用品等。

(七)对有电离辐射的场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屏幕防护。或围封隔离,除污法,个人防护等防护措施。

(八)夏季高温季节或在高环境的场所,应有防暑降温措施,如隔热、通风、个体防护、发放清凉饮料等。

(九)对接尘、毒、放射性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体检,对不适合人员要及时调整工作。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七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安全资格证书,其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和培训后考核不达标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院、二级单位、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院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

(二)分队、选矿厂二级单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

(三)班组培训的内容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典型事故案例等。

第二十条  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上岗时,应进行分队、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材料时要对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分队、选矿厂等二级单位每季度要对职工进行12次安全教育。班组每月要开展12次的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要有内容、记录、讲求实效。

第二十三条  全院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试,成绩要记入个人档案,此活动由安全部门合同人事教育、宣传部门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方法可采用讲授、实际操作、读书指导等。形式可采用班前班后会,安全生产会议、宣传标语、安全知识竞赛、业务培训班等。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认真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上报。

第二十六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轻伤事故必须在3日内上报院安全生产科,15日不报的按放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八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会同生产经营科、安全生产科、人事教育科、工会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按规定上报后,配合调查组开展好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  各种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进行严肃认真处理,以便从中吸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

第八章    重大事故整改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发现事故隐患后,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按规定进行评估和分级。

第三十三条  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组织,制定应急方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进行安全教育进行模拟训练,准备好各种器材。

第三十五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在接到管理部门《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时,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待完成整改申请验收合格后再生产。

第三十七条  对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种机械设备在安装、使用、修理时都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设备的使用、检查、维护、保养、修理、报废制度。不得超负荷超压及带病运行。

(一)设备上应配齐附设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对其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二)各种设备上的传动突出部分,都要有防护装置。

(三)机器的转动磨擦部分能设置自动加油装置或蓄油器的要设置,如采用人工加油,要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停车加油。

(四)特种设备要符合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77》的规定。

第四十条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危急生产安全的设备。

第四十一条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章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做好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台账原始记录的上报统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工伤、职业病、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等资料要进行分类保管,资料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各种安全生产资料要有专柜保存,有专人管理,做好资料的防火、防水、防盗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定期对资料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章    奖罚制度

第四十六条  院属各二级生产单位负责人要与我院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

第四十七条  我院每年根据生产效益情况,提取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实现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安全奖分配方案见附件1)。

第四十八条  对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规及本办法,保持安全生产完成安全生产指标的,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现者,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给予重奖。

第五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伤亡事故的单位、个人及相关人员视情节、后果严重程度,对事故单位责任人、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惩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我院安全事故处罚标准

(一)发生职工、外聘人员轻伤事故的,罚单位安全责任人150元,扣除事故责任人当年安全奖50%。

(二)发生职工、外聘人员重伤事故的,罚单位安全责任人300元、院分管领导200元,扣除事故人当年安全奖。

(三)发生职工、外聘人员因公死亡的,罚单位安全责任人600元、院分管领导400元,扣除事故人当年安全奖。

(四)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火灾事故,每次罚事故单位安全责任人300元、院分管领导200元,扣除事故人当年安全奖。

第五十二条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纯属外界因素,以及为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所造成的伤亡不属处罚范围。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按《地质勘探安全规章》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生产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