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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兰州矿产勘查院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22 09:12:43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核算的水平,促进我院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地勘单位会计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是对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各种资金的筹措、分配和使用,进行计划、决策、组织、协调、分析、监督和概算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和科学配置资金;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真实反映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并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依法合理筹集资金,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实施财务监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甘肃有色地质勘查局兰州矿产勘查院为地勘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 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院属各单位、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及部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七条 我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与内部核算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院设财务科,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工作。院属各单位、各部门的财务人员统一由财务科根据业务需要实行委派制。派出的财务人员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日常工作,向院财务科负责。
第八条 财务科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院预算(计划)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院年度财务收支及成本的预算、决算。
(二)负责核算和监督地质勘查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负责筹资管理,监督全院经济合同的执行,参与重大经营项目立项论证;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全院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五)负责向上级组织汇报财经法规、资产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其他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组织的检查。
(六)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资金调配、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推行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进行经济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并反映成效。
(七)负责全院资金管理,监督其增减变动,负责资产负债的盘盈、盘亏、报废清理,往来款项的结算工作。做到情况清楚,手续完备,数据准确,处理及时。
(八)编制会计报表,为决策和经营管理服务,准确、及时提供各类财务报表。
(九)按计划分配国家事业单位拨款及其他收入,及时上缴税金及其他费用。
(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经纪律,监督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及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协助院审计科不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二)负责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搜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十三)配合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财务工作检查,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真实情况。
(十四)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制度、财经纪律的收、支款项有权劝阻、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根据局下达的年度财政拨款预算,地勘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院属各单位按生产责任目标执行。
第十条 地质等专项项目立项、设计预算编制,由项目相关人员编制,其他部门配合完成,预算批复后,必须专款专用。
第四章  筹资管理
第十一条 筹资活动应坚持以“投”定“筹”、量力而行、期限适当、负债率和还债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有利于提高单位核心竞争力的原则。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是指按国家和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省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列入局专门项目的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必须单独核算和专款专用,不许挪用、挤占和转移项目资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财经制度和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支出与工作进度必须相匹配,必须执行相应的预算标准。项目实物工作量要符合设计要求,提交的项目经费年度预结算及竣工决算要真实、完整和合规。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一节  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现金管理
(一)财务科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分管院领导、院长、财务科长签字;若分管院领导、院长、财务科长外出时,急需款项应由当事人电话请示,同意后通知财务人员可先行付款,待分管院领导、院长、财务科长回来后再补办手续。   
(二)凡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款项不超过3000元的,可以用现金支付。   
(三)全队固定资产、材料物资、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工程款项,付款必须采取转账、电汇结算方式,确实无法转账、电汇,经财务科长审核,院长批准后可采取现金支票结算。
(四)一切对外单位或非本单位职工的款项支付,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均由对方当事人亲自到财务办理,本单位职工不得参与及代理。   
(五)全队只对地质、设备材料科、办公室、生产经营科、车队司机实行备用金制度。个人备用金按循环报销补充,年终必须还清个人备用金,第二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再使用个人备用金。  
(六)工资、奖金及各种补助的支付程序:  
1.依据人事教育科每月编制的职工工资表、奖金表、福利费表,经人事教育科长、院长审核签字,财务人员根据当月资金状况发放。  
2.为了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依据院相关管理制度为各部门单独提取的各种相关补助、奖金由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科出具的考核结果作表,由人事教育科负责人对其审核。分管领导签字、院长审批后,连同电子文档一起送交财务科。
3.一切对职工及有长期聘用关系的用工人员支付的工资奖金福利在作表时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足额扣除所得税后发放。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管理。保证单位经营所需要的货币资金,并从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中获得最多的利息收入。
第十七条 货币资金管理的内容
(一)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二)编制收支计划,预测货币资金的剩余与不足,合理估计未来的需要;   
(三)确定最佳资金余额;   
(四)加强资金日常的收支管理,控制资金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统筹安排自有资金。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对国库券、各种有价值证券及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建立专账,由专人妥善管理。出纳与会计记账人员必须分设。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开立和使用账户,并对银行预留印章实行分管责任制,严禁一人管理,印鉴一般不应少于两枚(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住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印章)。 
第二十条 不许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未经院批准,不得将货币资金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准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严禁挪用公款,严禁公款私存。严禁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债券、证券、商业保险、炒股票、炒期货。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收入不入账行为。  
第二十二条 应收账款管理。在发挥应收账款的效能、增加营业收入的基础上,准确确认结算金额,降低应收账款成本,使提供商业信用、扩大收入所增加的收益,大于与之相关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要制定合理的应收账款规定,包括: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和收账要求。要提高资金到账率,加速资金周转,降低应收账款成本。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应收账款日常管理,经办人不定期与欠款单位进行账目核对,确保数额准确,进行账龄分析,按照账龄对应收款项制定不同催收方案,确保坏账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五条 为避免坏账损失发生所带来的影响,采用备抵坏账的办法。各单位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发生坏账时,冲减坏账准备金。
第二节 应收账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应收款项台账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按照客户设立应收款项台账,详细反映各个客户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定期进行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建立对账制度。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掌握应收款项管理情况,提请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坏账的发生,减少资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 建立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度
(一)对到期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款;对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对重大的逾期应收款项,屡催不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方式解决。(二)落实内部催收款项的责任,将应收款项的回收与内部各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及其奖惩挂钩。对于造成逾期应收款项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在内部以恰当方式予以警示。对于造成坏账损失的部门和责任人员,单位应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扣减其奖励工资。
(三)为了减少坏账损失,需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应收款项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应上报大队,根据队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按决议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将折扣部分作为损失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节 存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存货管理。在充分发挥存货作用的基础上,不断降低存货成本,以最低的存货成本提供维持生产经营所需的存货。
(一)存货采购一般必须签订购货合同,并实行审批制度。    
(二)大宗材料的采购实行“设备物资管理小组”评审制度。  
(三)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运输、付款等职责必须严格分离。    
(四)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五)存货的日常核算,要做到及时、准确,要能即时反映存货的流转动态。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实地盘存制,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和处理。    
第四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二年的,也属于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置手续
新增各项固定资产验收后,由设备材料科持经验收签字后的固定资产发票、验收单等原始凭证,送财务科报销。使用部门在领用该固定资产的同时应立即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见附件6)一式三份(填注购置时间、金额、产地、型号、规格、数量及使用人),第一份送交设备材料科,第二份送交财务科留存,第三份由使用部门留存。  
第三十二条 上级拨入固定资产处理 
固定资产属上级单位拨入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应由设备材料科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评估,评估后按第二十五条新增固定资产手续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盘点 
固定资产盘点由设备材料科牵头、会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每年盘点一次。盘点后应填制“盘存报告单”(见附件7)一式三份,一份由设备材料科保存,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存,一份留存财务。如有盈亏应在盘存单上注明盈亏原因,呈报队长办公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移转处理
各项固定资产在大队内相互调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见附件8)一式四份(填注交接时间、金额、产地、型号、规格、数量、移出部门、接收部门及使用人)经队长、分管队长、接收部门签章后,第一联送设备材料科留存,第二联送财务留存,第三联送接收部门留存,第四联由移出部门自存。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处理
固定资产需要出租或外借,经队长同意后由设备材料科、纪监科会同财务部门办理并签订相关契约(合同),正本交由办公室留存,副本由设备材料科、财务科备查,契约内容应包括该资产的修缮保养、税捐负担、租金及支付方式、运费、归还期限、归还时技术状况、附属设备明细、损毁赔偿等。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减损处理
各项固定资产因减损拟报废者,应由使用部门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见附件9)一式四联,注明减损原因后,交设备材料科,由设备材料科、纪监科会同财务科签注处理意见后呈报队长办公会核准后,第一联送设备材料科转记"固定资产登记簿",第二联送财务科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第三联送监审科,第四联由使用部门自存。报废资产由设备材料科、财务科、监审科拟定处理办法经队长办公会审批后共同办理。   
第五节 其他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其他资产是指不能包括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内的资产,主要是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收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收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的费用,应当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一切对外投资均由大队进行出资,各实体单位不能代表大队进行投资活动,对外投资活动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必须有双方签订出具的投资协议或工商局出具的出资证明以及汇款单据作为凭证。付款凭证必须经队长签字。
第八章收入管理
第四十条 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单笔、单次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均应签订经济合同,以复印件或原件留存财务,作为审核收入的依据;单笔、单次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原则上也应取得经济合同(除大队有明确定价的收费事项),确实无法取得的,应以双方商谈的记录留存财务与收款收据作为审核收入的依据。  
(一)承包工程的结算    
一切承包的社会项目工程必须有合同,工程结算书,收款单据方可进入收入核算。
(二)地质对外经营所取得的收入金额较大的也应当签订合同,如果合同金额与结算金额不符的应有我方及对方共同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者结算书一同由项目组长送交财务科方可进入收入核算。   
(三)化验室作为我队重要的产业构成部分,对其收入支出实行模拟企业核算。  
1.化验项目定价    
根据我队实验室业务的特点,将化验样品依照四种分类的原则进行定价:   
(1)大队内部项目定价;    
(2)局系统内部项目价格定价;   
(3)我队与外单位联合开发项目定价;  
(4)纯市场定价。  
2.核算程序  
外单位在送达样品时由化验室收样人员根据送达样品数量、化验项目填写收样单,一式三联,一联交送样人,一联留化验室,一联在月末或者该合同化验项目结束时,由化验室根据定价及合同项目分类填写汇总结算单,连同合同一起送交财务科,由财务人员作账处理。  
(四)大队内部各二级单位之间或项目组之间的项目结算.原则上也应签订合同,如没有合同或合同金额与结算金额不符时,应由生产经营科出具结算书,该结算书应由双方负责人及生产经营科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   
第九章支出、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成本核算应本着客观、真实、及时和有利于企业管理和经济决策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二条 全队的成本核算中心设在财务科,成本核算应当在科长的带领下进行,财务科对各二级单位的成本核算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发包工程的结算
发包工程必须有合同、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和我方人员出具的工程验收单及发票,方可进入成本核算。  
第十章结余、利润与节余管理
第四十四条 节余是指地勘单位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减去预算内地勘实际支出后的余额。地勘单位的节余,按4:3:3比例,分别提取地勘发展基金、公益金和奖金。
第十一章财务分析
第四十五条 财务分析是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通过对信息资料分析,了解掌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预测未来财务发展趋势,为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六条 通过财务分析,揭示与披露单位经营状况,全面客观的掌握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适时合理调整经营决策。
第四十七条 兰勘院要对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节余率、经营收入利税率、国家基金节余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等财务评价指标进行计算和分析。
第四十八条 各企业单住要对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发展能力等财务指标进行计算分析。
第十二章清算管理
第四十九条 地勘单位因发展需要按照规定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对其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地质事业单位、地勘单位的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
第五十一条 财务清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制定清算方案,对事业单位、地勘单位财务清算应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机构监督指导下进行,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和债权债务清册,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
第五十二条 财务清算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财务清算机构要做好债权债务清理、财产移交、接收、划转和清算期间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项财务遗留问题。
第五十三条 地质事业单位、地勘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二)转产为企业的地勘单位,全部净资产转为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指定的接收单位;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  
第五十四条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依法破产以及改组合并、兼并等原因宣告终止时,由专门的工作机构对企业的财务、债权、债务所进行的全面清查作价和处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成立清算机构进行清算。 
(一)合营、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已满,投资各方无意继续经营;   
(二)企业改组合并或者被兼并;  
(三)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四)投资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企业无法经营;  
(六)合营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元发展前途;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八)企业达到破产界限,宣告破产;   
(九)有关法律、法规或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第五十六条 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按法定成程序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