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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矿产勘查院休假制度

发布日期:2014-04-10 15:01:33 点击次数:

 第一条  类别

(一)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休假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休假:参照国家及上级年休放假的规定执行。

(三)探亲假: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81)劳总险字12号)执行。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院年休放假期间。

(四)婚假:职工初次结婚可请婚假,婚假为3天;男女双方均系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婚假为30天。

(五)丧假: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请丧假;丧假为3天(路途假除外),若需延长者,按事假对待。

(六)产假:女职工在计划生育规定的范围内正常生育,产假90天(含法定假日),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晚育(女年满24周岁)的,产假增加15天(含法定假日),并给男方护理假15;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母亲,产假延长50天(含法定假日),另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其他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令第9号)、《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伤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事假:职工确因办理工作以外的特殊事项而需要请假,可给予事假。事假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但全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九)病假:职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而必须离岗治疗的,可请病假。

(十)补休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班,对加班人员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安排与加班时间相同的时间休息。补休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条件下及时安排使用,不得长期积累和跨年度;补休假每年不得超过10天。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职工补休的,则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十一)轮休假: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因工作特点不能在休息日正常休息,所在单位应根据生产情况拟定休假计划,安排职工轮休。

野外职工轮休不再发放交通补助,改为年底统一报销,各相关部门(单位)年底将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车票汇总,注明时间,人事教育科根据考勤表上所附职工休假假条审核,财务科核定报销。

甘色地一[200046号文件不再执行。

第二条  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一)职工休假应履行请假手续:

院领导请假,按照《关于重申局管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甘色地党[200746号)规定办理。

其他职工1日以内临时有事可向其主管领导口头请假;超过1日则必须递交请假条(附件1),病假等还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相关领导按管理权限审批(领导接到个人申请后,必须在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批准后请假人将假条交给本部门(单位)考勤员后方可休假。考勤员应将请假条及证明材料附于当月考勤表,并负责到人事教育科办理请假备案及销假手续。

请假必须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特殊原因,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必须事后补假。未经领导批准,或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探亲假

凡符合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请探亲假,探亲假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产假、婚假、丧假

凡产假、婚假、丧假在规定假期内者均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人事教育科备案。男女双方均系晚婚或女方晚育的,请婚假、产假时还需工会计生干事出具其享受假期优待的证明。

(四)工伤假

1.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确实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经院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安全院领导审批,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后可以休工伤假,在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工负伤职工治愈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

3.未按上述规定办理休假手续的,按事假处理。

(五)事假

职工因事不能正常出勤时,不得自行找人顶班替班,应按规定请事假。普通职工请事假5 天之内的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5 天之上10 天之内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10 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科级干部请事假5 天之内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5 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六)病假

1.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出勤时而需休病假时,请病假若不超过1月持二等甲级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息建议书即可,若超过1月须持三等甲级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息建议书。

普通职工请病假10 天之内的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10 天之上20天之内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20 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科级干部请病假10 天之内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10 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2.若病情紧急,职工可先住院治疗,后补办请假手续。

3.野外生产期间,因条件限制,无法提供二等甲级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息建议书时,而急需在当地住院就医的职工,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先治疗休息,后补办手续。

4.请假手续不完善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休病假者按事假对待。

5.在外地出差、探亲或休事假期间生病的职工,若能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病历、处方则可改请病假,否则按事假对待。

6.职工病愈出院后,经医院确诊患有需长期休养的其他重大病症的人员,或经地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已丧失劳动能力者,病假超过6 个月,经本人申请,院医疗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休假。

    7.连续休病假超过3个月,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职工,应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院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证实,符合条件的可以恢复工作。复工后不满1 个月又休病假者,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8.凡违反劳动纪律,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致伤致残的,住院治疗期间及出院恢复期问,按事假对待。

    9.对休病假超过1个月的职工,院劳动鉴定委员会将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问题,将按旷工处理。

(七)补休假、轮休假计划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年初对职工休假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并根据工作生产情况制定休假计划,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休假计划。

第三条  几点说明

1.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2.除休婚假、丧假、补休假、轮休假外,休其他假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3.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补休假、轮休假等不得隔年使用。但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因单位工作安排的原因当年未使用的,可顺延至次年的331前,逾期作废。

4. 除年休假一年内可分段休假外,其他假必须连续使用,不得分段休息累积计算假期。

5. 人事教育科应建立健全在岗职工休假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