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作时间
第一条 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不含实行轮班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和在院部上班的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即每周工作5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
因工作性质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灵活安排休息日,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节 工作纪律
第二条 职工必须遵守下列劳动纪律:
(一)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旷工、不串岗脱岗,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
(二)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工作时间不得喧闹、聊天、玩游戏,不得影响他人工作;做到着装整洁,言行文明。
(三)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事务,不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索拿卡要,谋取私利。
(四)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不得无理取闹,聚众滋事;不得搬弄是非,打架斗殴;严禁干扰和破坏正常办公秩序和生产秩序的行为。
(五)保守国家秘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六)不得从事与大队主营业务相近的第二职业。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劳动纪律的第一责任人。院人事教育科、纪检监察科、办公室对各部门(单位)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对违纪职工作如下处理:
(一)在正常工作时间迟到早退、串岗脱岗的职工,应进行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二)在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旷工论处:
1.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假借上学、培训、休病假之名外出者。
3.休假期满不及时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上班者。
4.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与院主营业务相近的第二职业者。
5.接到院党委下发的任免文件或人事教育科下达的调令或调出接收双方签定的流动协议,无故不按时报到者。
对旷工人员,应进行教育,并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按有关规定扣发工资、奖金,在旷工期间,不享受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 天的,可以解除《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三)职工泄漏国家秘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当事人是党员的按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职工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与院主营业务相近的第二职业,并因此给院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考勤制度
第四条 我院实行统一考勤制度,以机关各科室、项目部、选矿厂等部门(单位)为考勤单位。
第五条 人事教育科是全队职工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各部门(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由其负责人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考勤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照章办事,不循私情。遇到问题应及时向部门(单位)负责人汇报,并主动和人事教育科联系沟通。考勤员一经确定,应报人事教育科备案,不得随意更换。
第六条 考勤表的填写
(一) 考勤员必须逐日及时填写考勤表,不得提前、推迟或在月底集中填写。
(二) 考勤表填写时应使用规定符号,对迟到、早退、旷工等事项要进行详细登记,必要时应加以备注说明;对请假(含病、伤、事、婚、丧、探亲等休假)的,除在考勤表上详细记载外,还应加附经相关领导审批的请假条及其证明。
(三) 考勤表填写错误时,必须重新填写,不得涂改。
未按上述要求填写的考勤表视为无效。
第七条 考勤表的报送
1.考勤表报送时,必须由考勤员、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没有相关人员签字的考勤表视为无效。
2.考勤表报送时间统一为次月5 日前,逾期报送的考勤表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考勤表每月1份,只反映职工当月出勤的真实情况,凡对职工当月以前出勤情况进行变更的考勤表视为无效。
第八条 注意事项
1. 凡因考勤表无效致使人事教育科不能核发工资的后果由考勤部门(单位)负责。
2.考勤必须真实可靠,对不认真考勤,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追回冒领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