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内部管理 > 人力资源
甘肃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兰州矿产勘查院人事劳动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22 09:15:16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人事、劳动工资管理,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我院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和岗位设置
第二条 院属各科室、各部门(单位)、各公司的设置、撤销,由院党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院属各科室、各部门(单位)、各公司中班组、岗位的设置、撤销,由其负责人提出具体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一节   在岗职工管理
第四条 上岗人员
院各科室、各部门(单位)、各公司严格按岗位设置情况,建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行政领导负责制。
职工根据院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调配、聘用、竞聘、双向选择等不同方式上岗,上岗后必须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上岗前,相关部门(单位)应对职工进行上岗培训,其中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经安全科同意。
第五条 下岗人员
(一)富余
1.在岗职工要求富余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其所属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人事教育科,由人事教育科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富余期间执行富余工资标准,无特殊需要两年内不能上岗。
2.双向选择后退回院人事教育科,再经过竞聘仍无法上岗的职工。这种人员在有空缺岗位时可以随时参加竞聘上岗。
(二)在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属部门(单位)有权要求其下岗(但应向人事教育科提交书面报告):
1.有一定工作能力且工作需要,而本人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连续两年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单位另行安排或者在重新安排后一年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
4.违反职业道德,对单位形象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5.损害单位利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威胁恐吓单位工作人员,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7.有贪污、受贿、盗窃、赌博、营私舞弊行为的;
8.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经教育或诫勉谈话不悔改的。
人事教育科将会同工会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经查属实者,其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原则上从下岗之次月起按富余人员进行管理,满一年后可重新竞聘上岗,若仍未上岗,则继续按富余人员进行管理。但对其中所犯错误性质严重者,由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解聘条件的可以做解聘处理。
有本款第③⑤⑥⑧项行为并已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院将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当事职工予以相应处理,当事人是党员的,按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六条 内部退养及退休
(一)内部退养
在岗职工符合甘肃省有色地勘局甘色地[2005]161号文件规定条件,且本人要求内部退养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事教育科,由人事教育科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后,按规定享受内退工资并按退休人员进行管理。
(二)退休
1.凡符合国务院《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和《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达到退休条件的职工,经单位申报,省人社厅审批,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办理退休手续。
办理退休手续后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岗者,院将进行返聘,并享受相关待遇。
    2.院级领导退休由局人事处申报,省人社厅审批。
3.人事教育科每年底提前对下一年达到退休条件的职工进行摸底,并在到达退休年龄当月的月初,通知本人和其所在部门(单位)。被通知人在作好工作移交后,到人事教育科办理退休手续,并向离退休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提供联系地址和电话。
第七条 院外调配
(一)调入
1.新录用的大中专学生须持介绍信、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材料到人事教育科报到。
2.由我院接收安置的复转军人须持本人身份证、退伍证到人事教育科报到。
3.调入人员须持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身份证等材料到人事教育科报到。
4.新录用、接收安置、调入的工作人员在人事教育科报到登记后并到安全科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之后凭人事教育科出具的职工调令到具体工作部门(单位)报到。
5.新调入人员凭人事教育科出具的书面通知到社保科、物业部、保卫科等科室办理保险、宿舍分配、落户手续等事宜。
(二)调出
1.录用或调入我院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工作满5年方可提出调离我院申请。
2.在我院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自聘任之日起工作满5年方可提出调离我院申请。
3.凡需调出人员,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基本情况及调动理由。
4.严格控制地矿、测绘、物探、化探、探矿、水工环、地质实验测试、选矿等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出,确需调出的人员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由人事部门审核后,科级干部报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其他人员报院务会研究决定。
5.各类调出人员在未接到人事部门正式离院通知前必须履行其岗位职责,对其考勤、奖惩等方面的要求与其他职工相同。
6.经研究同意调出人员持人事教育科所发通知单到各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后,人事教育科再办理调离手续。
第八条 院内调配
(一) 科室、部门(单位)、公司内部的双向选择
以科室、部门(单位)、公司为单位,根据各科室、各部门(单位)、各公司的定岗定员数量及兰州矿勘院给各科室、各部门(单位)、各公司的权限,首先在各科室、各部门(单位)、各公司现有人员的基础上进行内部的双向选择。
(二) 科室、部门(单位)、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分为双向选择和组织调配等形式。
1.个人申请流动的双向选择
凡个人申请调动工作者,首先由本人向部门(单位、公司)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部门(单位、公司)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申请人自己联系接收单位,协商一致后,调出及接收单位负责人到人事教育科签订流动协议即可。
2.组织调配
(1)科级干部的调配,由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2)其他人员的调配,由人事教育科根据各部门(单位)工作需要及岗位设置情况,提出意见,经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科室、部门(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后无法上岗人员(不包括中心实验室和各公司)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以退回院人事教育科。
(四)中心实验室和各公司进行双向选择后无法上岗人员,在各单位、各公司培训后到规定时间仍无法上岗者,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以退回院人事教育科。
第九条 竞聘
(一)各科室、各部门(单位)、各公司通过双向选择后,仍有空缺岗位,其负责人根据岗位要求,向人事教育科提交此岗位的任职条件及竞聘要求。
(二)根据各科室、各部门(单位)、各公司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及竞聘要求,首先在双向选择后退回院人事教育科人员和富余职工中竞聘,由各科室、各部门(单位)、各公司负责人同意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聘用上岗。
(三)如果各科室、各部门(单位)、各公司通过第一次竞聘后,没有招满空缺岗位,全院其他在岗职工可以竞聘此岗位,由各科室、各部门(单位)、各公司负责人同意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聘用上岗。
 
第二节 其他职工管理
第十条 富余职工
富余职工由人事教育科统一管理,富余工资按原规定执行。
(一) 家在外地或家在本院而需外出的富余职工,应在离院前向人事教育科、社保科、财务科提供联系地址和电话,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以便联系。
    (二)富余职工在富余期间,按规定享受富余工资标准及相关待遇,连续计算工龄,不影响档案工资的正常晋升及参加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三)富余职工在富余期间,应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当单位工作需要时,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报到。
    第十一条 借调职工
按照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关于印发规范借调工作人员管理等两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甘色地〔2016〕179号)执行。由借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借用单位承担;我院负责其继续教育、技术等级管理及缴纳 “三金”(个人部分个人缴纳,单位部分由借用单位承担), 并根据借用单位提供的情况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合格”者晋升档案工资。
第十二条 脱产学习职工
脱产学习职工的待遇及相关事宜按院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外派职工
外派职工按照《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兰州矿产勘查院在岗职工到院外企业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退养职工
在甘肃省有色地勘局甘色地[2005]161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其待遇按照当时的文件精神执行,在该文件下发后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其待遇则按照该文件精神执行。
以上职工要求调出我院或符合退休条件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参照在岗人员办法办理调出、退休手续。
第三节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退休人员返聘、临时用工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返聘退休人员管理、临时用工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
(一)由用人单位(部门)向人事科提出申请,经院同意后,由人事科负责联系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生产经营科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部门)负责制定劳动纪律和绩效奖励制度管理被派遣人员。
(二)人事科负责每月向劳务派遣公司缴纳派遣人员的管理费、养老保险费、失业金、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公积金等费用,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人事科在个人的工资中扣除。并代发被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绩效。
返聘退休人员管理
返聘退休人员管理按照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关于印发规范借调工作人员管理等两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甘色地〔2016〕179号)执行。
临时用工(咨询法律顾问后确定)
(一)机关各科室原则上不得雇用临时工。各公司的临时用工,应遵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从严控制。
    (二)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工时,用工部门(单位)应提前一周向院人事教育科上报用工计划,说明用工事由、雇用时间、期限、报酬等具体事项,并提供被雇用人员的身份证明,经分管院领导同意,人事教育科审查,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三)用工单位雇佣临时工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雇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后的劳动合同应交人事教育科备案。
(四) 上岗前,用工部门(单位)应对被雇用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其中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经安全科同意。
(五)临时雇工的费用,由用工单位持相关的原始凭证、费用支付表及劳务发票,经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人事教育科审核,分管人事院领导批准后,由财务科按规定支付。
               第四节 离退休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凡按国务院《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离退休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人事教育科负责其离退休费制表、发放工作。
其次,合同制职工退休后,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单位不再发放退休工资。我院给已退休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按《甘肃有色地勘局一六队党政联席会议纪要 》(2010年第2次)执行,但补助标准加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费不能超过同等条件下我院退休职工的退休费。
第五节 遗属管理
第十七条 遗属
遗属:特指职工或离退休人员生前供养的父母(含养父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含遗腹子及领养子女)和未满18周岁的弟妹。
(一)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或被委托人在职工死亡后的15 日内,持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书,及时向人事教育科提交书面死亡报告。
(二)人事教育科根据政策规定核定死亡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临时性遗属困难补助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并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临时性遗属困难补助费金额在死亡报告上注明,经工会主席、人事教育科科长签字后,遗属或被委托人凭死亡报告去财务科领款。
(三)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或被委托人有意隐瞒不报,虚假冒领死亡人员工资或离退休费者,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为两人以上者,必须由所有遗属一致同意的委托人来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临时性遗属困难补助费。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一节 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不含实行轮班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和在院部上班的项目部、分队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即每周工作5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
因工作性质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灵活安排休息日,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节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职工必须遵守下列劳动纪律:
(一)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旷工、不串岗脱岗,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
(二)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工作时间不得喧闹、聊天、玩游戏,不得影响他人工作;做到着装整洁,言行文明。
(三)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事务,不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索拿卡要,谋取私利。
(四)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不得无理取闹,聚众滋事;不得搬弄是非,打架斗殴;严禁干扰和破坏正常办公秩序和生产秩序的行为。
(五)保守国家秘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六)不得从事与大队主营业务相近的第二职业。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劳动纪律的第一责任人。院人事教育科、纪检监察科、办公室对各部门(单位)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对违纪职工作如下处理:
(一)在正常工作时间迟到早退、串岗脱岗的职工,应进行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二)在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旷工论处:
1.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假借上学、培训、休病假之名外出者。
3.休假期满不及时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上班者。
4.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与院主营业务相近的第二职业者。
5.接到院党委下发的任免文件或人事教育科下达的调令或调出接收双方签定的流动协议,无故不按时报到者。
对旷工人员,应进行教育,并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按有关规定扣发工资、奖金,在旷工期间,不享受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个工作日的,可以解除《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三)职工泄漏国家秘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当事人是党员的按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职工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与院主营业务相近的第二职业,并因此给院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考勤制度
第二十一条 我院实行统一考勤制度,以机关各科室、项目部、选矿厂等部门(单位)为考勤单位。
第二十二条 人事教育科是全队职工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各部门(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由其负责人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考勤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照章办事,不循私情。遇到问题应及时向部门(单位)负责人汇报,并主动和人事教育科联系沟通。考勤员一经确定,应报人事教育科备案,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三条 考勤表的填写
(一) 考勤员必须逐日及时填写考勤表,不得提前、推迟或在月底集中填写。
(二) 考勤表填写时应使用规定符号,对迟到、早退、旷工等事项要进行详细登记,必要时应加以备注说明;对请假(含病、伤、事、婚、丧、探亲等休假)的,除在考勤表上详细记载外,还应加附经相关领导审批的请假条及其证明。
(三) 考勤表填写错误时,必须重新填写,不得涂改。
未按上述要求填写的考勤表视为无效。
第二十四条 考勤表的报送
1.考勤表报送时,必须由考勤员、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没有相关人员签字的考勤表视为无效。
2.考勤表报送时间统一为次月5 日前,逾期报送的考勤表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考勤表每月1份,只反映职工当月出勤的真实情况,凡对职工当月以前出勤情况进行变更的考勤表视为无效。
第二十六条  注意事项
1. 凡因考勤表无效致使人事教育科不能核发工资的后果由考勤部门(单位)负责。
2.考勤必须真实可靠,对不认真考勤,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追回冒领的工资。
第五章 休假制度
第二十七条  类别
(一)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休假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休假:参照国家及上级年休放假的规定执行。
(三)探亲假: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年]36号)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81)劳总险字12号)执行。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院年休放假期间。
(四)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五)丧假: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请丧假;丧假为3天(路途假除外),若需延长者,按事假对待。
(六)产假: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订)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七)工伤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事假:职工确因办理工作以外的特殊事项而需要请假,可给予事假。事假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但全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九)病假:职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而必须离岗治疗的,可请病假。
(十)补休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班,对加班人员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安排与加班时间相同的时间休息。补休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条件下及时安排使用,不得长期积累和跨年度;补休假每年不得超过10天。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职工补休的,则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十一)轮休假: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因工作特点不能在休息日正常休息,所在单位应根据生产情况拟定休假计划,安排职工轮休。
野外职工轮休不再发放交通补助,改为年底统一报销,各相关部门(单位)年底将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车票汇总,注明时间,人事教育科根据考勤表上所附职工休假假条审核,财务科核定报销。
甘色地一[2000]46号文件不再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一)职工休假应履行请假手续:
院领导请假,按照《关于重申局管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甘色地党[2007]46号)规定办理。
其他职工1日以内临时有事可向其主管领导口头请假;超过1日则必须递交请假条(附件1),病假等还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相关领导按管理权限审批(领导接到个人申请后,必须在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批准后请假人将假条交给本部门(单位)考勤员后方可休假。考勤员应将请假条及证明材料附于当月考勤表,并负责到人事教育科办理请假备案及销假手续。
请假必须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特殊原因,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必须事后补假。未经领导批准,或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探亲假
凡符合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请探亲假,探亲假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教育科备案。
(三)产假、婚假、丧假
凡产假、婚假、丧假在规定假期内者均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人事教育科备案。男女双方请婚假、产假时还需工会计生干事出具其享受假期的证明。
(四)工伤假
1.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确实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经院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安全院领导审批,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后可以休工伤假,在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工负伤职工治愈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
3.未按上述规定办理休假手续的,按事假处理。
(五)事假(按照局新文件完善)
职工因事不能正常出勤时,不得自行找人顶班替班,应按规定请事假。普通职工请事假5 天之内的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5 天之上10 天之内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10 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科级干部请事假5 天之内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5 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六)病假
1.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出勤时而需休病假时,请病假若不超过1月持二等甲级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息建议书即可,若超过1月须持三等甲级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息建议书。
普通职工请病假10 天之内的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10 天之上20天之内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20 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科级干部请病假10 天之内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10 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2.若病情紧急,职工可先住院治疗,后补办请假手续。
3.野外生产期间,因条件限制,无法提供二等甲级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息建议书时,而急需在当地住院就医的职工,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先治疗休息,后补办手续。
4.请假手续不完善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休病假者按事假对待。
5.在外地出差、探亲或休事假期间生病的职工,若能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病历、处方则可改请病假,否则按事假对待。
6.职工病愈出院后,经医院确诊患有需长期休养的其他重大病症的人员,或经地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已丧失劳动能力者,病假超过6 个月,经本人申请,院研究同意方可休假。
    7.连续休病假超过3个月,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职工,应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符合条件的可以恢复工作。复工后不满1 个月又休病假者,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8.凡违反劳动纪律,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致伤致残的,住院治疗期间及出院恢复期问,按事假对待。
    9.对休病假的职工,院相关科室将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问题,将按旷工处理。
(七)补休假、轮休假计划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年初对职工休假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并根据工作生产情况制定休假计划,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休假计划。
第二十九条 几点说明
1.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2.除休婚假、丧假、补休假、轮休假外,休其他假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3.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补休假、轮休假等不得隔年使用。但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因单位工作安排的原因当年未使用的,可顺延至次年的3月31日前,逾期作废。
4. 除年休假一年内可分段休假外,其他假必须连续使用,不得分段休息累积计算假期。
5. 人事教育科应建立健全在岗职工休假台账。
   第六章 劳动工资管理
第三十条 我院执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一)我院的工资体系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补贴和绩效工资四部分构成。
1.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2.保留津补贴
保留津补贴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3. 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按照我院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执行执行。
(二)全院工资由人事教育科统一管理。人事教育科对全院工资基金使用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杜绝工资发放中的各种违规现象。同时要按时填报各类工资报表,建立健全工资台帐。
    三)为维护劳动工资政策的严肃性,凡涉及工资的相关政策、规定等,一律以人事教育科解释为准。
第三十一条 职务变动人员其新任职务工资一律从职务变动之次月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加班工资的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劳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一般不得组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部门(单位),必须提前就加班的原因、人员和具体时间填写申请表,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人事教育科审核并报分管人事院领导签字后方可执行,同时应认真做好加班期间的考勤和检查工作。
(一)加班按以下方法认定:
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
工作为加班。
(二)下列情形不能认定为加班:
1.参加学习的。
2.支付差旅费或者野外津贴的。
3.按规定支付额外补助的。
4.因管理不善、工作效率低或人为造成本不该加班的。
    (三)下列情形不能发给加班工资,但应安排职工补休:
1.因工作性质和特点,有时必须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工作的。
2.参加政府组织的抗险救灾行动的。
3.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
的。
(四)法定节假日加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执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人员,正常情况下仅限于法定节假日需要工作的门卫及取暖期锅炉工,其他职工一律不享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第三十三条 夜班津贴的管理
(一)夜班津贴实行的范围,原则上是指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夜间工作生产的工人。夜班分为前夜班(零点前满6 个小时以上)和后夜班(零点后满6 小时以上)。
    (二)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应尽量减少夜间尤其是后夜班的工作生产,并认真做好考勤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井下工作津贴管理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实行井下工作津贴的范围,仅限于野外地质项目中从事坑道内作业的地质、测量、水文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三十五条 绩效工资管理
     绩效工资按《兰州矿产勘查院经济责任制及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假期工资管理
(一)职工休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按实际占用上班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天数扣发的标准为:月奖励性绩效工资÷21.75天。
(二)职工在补休假、轮休假、年休假期间不扣工资。(三)职工休病假,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在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自第三个月起按工作年限长短计发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职工休病假,应按实际占用上班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天数扣发的标准为:月奖励性绩效工资÷21.75天。并按以下办法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 按实际占用上班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单位天数扣发的标准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12÷21.75天;
(2)病假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加扣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4;
(3)病假在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加扣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2;
(4) 病假在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的,加扣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3/4;
(5)病假在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5.正在休病假的职工参加单位的年度考核,但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6.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四)事假按实际占用工作天数扣发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天数扣发的标准为:每月工资÷21.75天,并按下列办法加扣奖励性绩效工资:
    1.事假5天以内按实际占用上班天数加扣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天数扣发的标准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12÷21.75天。
2.事假6—15天,加扣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3.事假16—30天,加扣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4.事假31—60天,加扣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3。
5.事假61—90天,加扣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2/3。
6.事假在90天以上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年出勤天数未达到156天者,不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三十七条 旷工期间工资、奖金管理
旷工期间按旷工天数扣发工资(扣发总额=每月工资÷21.75天×实际旷工天数),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 旷工3—5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30%。
(二) 旷工5—10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70%。
(三) 旷工10天以上,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且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七章 技术等级管理
第一节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水平的标志,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通过评审、考试、转正定职三种途径取得。
(三)评审
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仅限于地矿、测量、物探、化探、探矿、水工环、地质实验测试、选矿等专业,其他专业视情况委托相关评委会代为评审),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评审的基本程序为:
1.初级:个人申请→人事教育科审核条件、发放表格→个人填写表格并准备申报资料→人事教育科审核、公示申报材料→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人事教育科办理、发放证书。
2.中级:个人申请→人事教育科审核条件、发放表格→个人填写表格并准备申报资料→人事教育科审核、公示申报材料→院职称考核推荐小组投票表决→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局人事处办理、发放证书。
3.高级:个人申请→人事教育科审核条件、发放表格→个人填写表格并准备申报资料→人事教育科审核、公示申报材料→院职称考核推荐小组投票表决→局职称考核推荐小组投票表决→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局人事处办理、发放证书。
4.凡申请参加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文件所规定的硬化条件,并提供相关的证书及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后果自负。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不再进行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程序一般是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将证书报局人事处确认。
(五) 转正定职
凡国家承认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五大生”)毕业满一年后,均可按照甘职改组(1991)3号文件规定的转正定职办法,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五大生”必须以本人书面申请为前提条件)。
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一)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以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前提,同时考虑在省人社厅事业处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岗位工作需要、专业技术水平、专业工作经历和所承担的技术职责等因素。
(二)根据上级要求及我院实际情况,正常情况下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两次,由人事教育科根据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数、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拟定聘任意见,报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 凡国家承认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五大生”)毕业满一年后,均可按照甘职改组(1991)3号文件规定的转正定职办法,直接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五大生”必须以本人书面申请为前提条件)。
(四)院对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要加强管理和专业技能考核,对不能完成相应岗位工作任务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的人员,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解聘其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并视实际情况低聘。
第二节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及聘任
第四十条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
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报名、培训、考试时间及具体事宜,由人事教育科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二)凡档案工资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人员,均属考核范围。
(三)参加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培训的在岗职工,培训期间不扣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工勤技能岗位实行聘任制。聘任工勤技能岗位必须以取得相应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资格证》为前提,同时考虑在省人社厅事业处核准的工勤技能岗位数额内、岗位工作需要、技能水平和工作经历等因素。
 
第八章 教育培训
第一节   学历教育
第四十一条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的原则是根据局统一安排和我院发展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进行。
(一)院鼓励广大在岗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通过自学考试或函授的方式参加专业对口的学历教育。凡职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函授期间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的,不扣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具体事宜按甘色地一[2009]55号和甘色地一[2010]63号文件办理。
(二)若职工本人想通过脱产长学的方式参加学历教育,则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同意,报人事教育科审核,人事教育科根据同类人才资源情况提出意见,报院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具体事宜按甘色地一[2009]55号和甘色地一[2010]63号文件办理;凡未经同意,擅自报名参加脱产长学者,其学习期间占用的正常工作天数按事假处理,学习期满取得毕业证后学费不予报销。
    第四十二条 凡学习期满后取得毕业证书并经院奖励或报销学费的职工,非组织方面原因,五年内不得要求调离我院,若坚持调出者,必须将奖励金额或所报销学费全额退回。
                第二节 继续教育
第四十三条 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一)公共课培训
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培训内容和授课时间,由人事教育科根据上级通知,具体组织安排。
(二) 专业课培训
培训内容、授课时间每年由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部门(单位)结合当年工作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到人事教育科备案。
(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费用由院承担。
(四)人事教育科负责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成绩的登记及验证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未参加或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任务的,当年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升工资档次;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聘任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节   培训
    第四十五条 为了使职工的知识技能得到提高或更新,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或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业务技术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
第四十六条 职工培训遵循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各部门(单位)组织职工培训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其中特殊工种培训必须经安全科批准)后报人事教育科审核,人事教育科根据我院同类人才资源情况提出意见,报主管人事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培训。
第四十七条 职工培训结束后应到人事教育科登记备案。
第九章 考核
第四十八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
(一) 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定期记实,部门直接领导随时检查。
(二) 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1.在职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2.考核的程序和办法,按甘肃省人事厅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的具体工作由人事教育科、党群工作部在院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4.考核结果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人员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每年可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现行评审规定申报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可申报参加高一级技术岗位等级考核
5.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上述第4条不适用,并推迟一年竞聘高一等级岗位。有两次基本合格的,视为一次不合格
6.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的,上述第4条不适用且不能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调整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或不同意调整岗位的,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
(三)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我院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